中旗新材: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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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12           证券简称:中旗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4
转债代码:127081           债券简称:中旗转债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2024 年 3 月 19 日(星期二)15: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3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9 日上
午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3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64,685,817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54.87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64,589,317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54.79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96,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81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623,817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2.22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527,317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2.144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96,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84,4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2,4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6%;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84,4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2,4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6%;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84,4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2,4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6%;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84,4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2,4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6%;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84,4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2,4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6%;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84,4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2,4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66%;反对 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邵芳律师、杨小颖律师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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