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苏
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我们在仔细审阅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
一、关于《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遵循了公平、公开、公
正的市场化原则,本次交易定价方式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关于向关联方增资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增资系为了进一步拓展公司产品的应用市场,
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相关关联交易将以公允定价和符合市场规则
的方式执行,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增资事项。
三、关于《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
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维护广大
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
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回购股份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且不超
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3.59 元/股的条件
下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必要
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王则斌、陈长军、吴世丁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独立董事:王则斌、陈长军、吴世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