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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
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 出具法律
意见。现本所接受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股份”或“公
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
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
规定和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本着审慎性及重要 性原则对
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所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
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
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
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基于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
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公司系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0日
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60002169X7), 住所为
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2号院五区2号楼二层201,法定代表人为谢立群,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第二类 增值电
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计算机 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
计;工业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互联网销售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文具用品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 术品及
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
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
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 鞋帽批
发;鞋帽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
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
销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
代理;广告制作;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55号),同意 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深交所于2022年8月29日发布《关于北京汉仪
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告》,公司于2022年8
月31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汉仪股份”,股票代码为“301270”。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说明,并经
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
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19日出具的《审计报告》
(大信审字[2023]第1-03579号)、于2023年4月20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1-02993号)、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发布的《2022
年年度报告》以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查询信用中国及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
利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 情形,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 本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已载明如下事项:
(一)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参与本计划的激励 对象
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
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63人,
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包含谢立群先生,谢立群先生为公司持有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谢立 群先
生作为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是公司的核心领导者,在公司 的经
营管理中担任着重要职责。谢立群先生在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战略 发展
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对公司未来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本计划将 谢立
群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上 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除此之外,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其他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或董
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 计划
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公司应当在本计 划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 经董
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
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 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通过公司网
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
少于10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 示意
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
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 单亦
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上市规则》第
(二)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0.00万
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000.00万股的1.80%。其
中 , 首 次 授 予166.50万 股 , 约 占 本 计 划 草 案 公 告 时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000.00万股的0.14%,
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7.5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 部在 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
的1%。
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 ,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 股、
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的,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
表所示:
占本计划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公告日公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司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董事长兼总
经理
董事兼副总
经理
董事兼副总
经理
占本计划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公告日公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司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董事兼副总
经理
财务总监兼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兼副总经理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56 人)
预留部分 13.50 7.50% 0.14%
合计 180.00 100.00% 1.80%
注:
(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 以上激励对象中,谢立群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除此
之外,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外
籍员工。
(3) 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
致。
(4)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
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授予数量和分配情况符合《上市规则》
第8.4.5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
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 长不
超过60个月。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
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 能完
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 效,
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
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 区间
日: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 原因 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 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 的,
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归属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 之前
授出,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 性股
票归属安排一致。
若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 之后
授出,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
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 ,且
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相 应部
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归属期内,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由公司办理归属事宜 ;未
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
属后限制其售出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售安排按照《公司法》《 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
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 间每 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 公司 股票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 人员持
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 象转 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 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四)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含预留授予)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本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 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2.28元的50%,
为每股16.14元;
(2) 本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1.42元的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价格及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
(五)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 ,未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 可归
属: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
(3) 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
的任职期限。
(4)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
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考核指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年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5,000 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年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0 万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6 年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5,000 万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若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
之前授出,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及考 核指 标与首
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本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
之后授出,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及考 核指 标如下
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考核指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5 年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0 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6 年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5,000 万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准。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 当年计
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度归 属, 并作废
失效。
(5)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管理层、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 励对 象每个
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审 核公司
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 激励 对象归
属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
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 对象 归属的
比例:
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不 可递延
至下一年度。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
一条的规定。
(六) 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上述第(一)项至第(五)
项所述内容外,《激励计划(草案)》还对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管 理机构、
调整方法和程序、会计处理、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
解决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的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程序: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
《 关 于 公 司<2024年 限 制 性 股票 激 励计 划(草 案)>及其 摘要 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
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
《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
出具《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
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发表专业意见。。
(二) 本激励计划后续实施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尚需履行下列程
序: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 对股
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审议
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权的2/3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
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 激励
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 资者
单独计票结果。
售和回购。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 实并
发表意见。
深交所提出申请,经深交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内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 之日
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实施本激励计
划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
五条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后续阶段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
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意见、《激励计划
(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必要文件。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管理 办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随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进展,公司应当根据《管理 办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参与本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
筹资金,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资金来
源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 性,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
发展。
监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就本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计划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
优秀人才,增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主动性、积 极性和创
造性,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实现公司发展规划目标,不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监事会意见以及公司的说明,本激
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被激励对象回避表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文件等资料,公司董事谢立群、 周红全、
马忆原、陈金娣为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其在董事会审议本计划 相关议案
时已回避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八、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
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 司为实 施本 激励计 划而 制定的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或《上市规则》的上述有关规定;公司已就
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确定符
合《管理办法》或《上市规则》的上述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激励计 划履行了
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
形;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上述有关法律法规
的情形;本激励计划审议过程中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 联关系的
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回避表决;本激励计划尚待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后续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詹 越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薄思远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