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科技: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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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与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
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
仟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
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银行
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
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
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
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
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
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二条 公司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十的,公司使用
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
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十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伍佰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一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
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
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
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
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
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
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
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
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
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
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
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
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
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
合规性和必要性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
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
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
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
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
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
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
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
现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
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完成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
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
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
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
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公司应当在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
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
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
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意见的原因,并
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
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
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资产
购入后公司的盈利预测等。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与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
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及
时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致使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违规的相关责任人,
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
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
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湖北
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即行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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