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确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湖北双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
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包括:审计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议实施细则
第一节 人员及机构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
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负责
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
选举产生后,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风控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 《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证券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二节 职责及年报工作制度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决定公司
的风险管理体系(含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
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
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
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一季度、三季度定期会议,
审查财务报表、附注以及法律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和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听取风控审计部门对当期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检查结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
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半年度会议,审计委员会除
完成第十一条工作内容外,还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督导公司风控审计部门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
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
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审议检查报告;
(二)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年度会议,审计委员会除完
成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工作内容外,还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关于生产经营情况的汇报。
(二) 听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
报告。
(三) 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进行评价,审议下年度续聘或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
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要严格执行以下年报工作制度:
(一)审计委员会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
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对未审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二) 审计委员会在每年 2 月 15 日前以书面意见形式督促
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证券部门记录督促方
式、次数和结果,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托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
确认。
(三)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 见后
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三节 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含一季度、三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定期召开,临时会议由
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证券部门须按照审计委员会要求,通知相关人员
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所需的
材料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门保
存。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节 人员及机构组成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至
少一名独立董事。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二节 职责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股权投资和股权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
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条 证券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节 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
议可与年度董事会合并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证券部门负责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证券部门须按照战略委员会要求,通知相关人
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战略委员会要求提供决策
需要的必备材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门保
存。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节 人员及机构组成
第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至
少两名独立董事。
第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二节 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节 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
前三天证券部门负责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四十七条 证券部门须按照提名委员会要求,通知相关人
员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门保
存。
第五十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节 人员及机构组成
第五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落实薪酬考核事宜
的机构。
(一)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至少两名独立董事。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条(一)至(三)款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组织
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绩效以
及薪酬决议执行方面的资料。
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负责审议并决策公司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非职工代表)的薪酬方案。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非职工代表董事的薪酬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五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董事长、非执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
董事)的薪酬方案并呈报董事会审议,并最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经董事长提议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薪酬方案
并呈报董事会审议;审议总经理提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并呈报董事会审议;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监督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董事长负责提议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薪酬方
案。
第五十七条 总经理负责提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十八条 如遇公司董事长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则按
照董事长身份的薪酬审议程序执行;如遇公司董事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则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薪酬审议程序执行。
第五十九条 职工监事薪酬事宜根据其岗位按照公司薪酬管
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薪酬事宜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独立董事
回避表决,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讨论有关成员的薪
酬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三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六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
议。会议召开前三天证券部门负责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六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六十六条 证券部门须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通知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十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所需材料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述职报告;
(四)提供根据董事长和总经理提议制订的薪酬方案。
第六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
门保存。
第七十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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