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利华益维远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利华益维远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独立董事委员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
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任职条件或
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规定补选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需为提名委员会委员,其成员由提名
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模和股权结构等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等
进行审查;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或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
建议或总结等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董
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
周,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如有
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
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
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
等。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内容及相关资料;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电话通知的,应至少包含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并应做好
书面记录,于开会前 3 日将相关会议文件、资料发送各委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用电子通
讯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采用电子通讯的方式召开,
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
内容。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
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
应载明委托人姓名、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
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委员不得做
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
委托。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为独立董
事的,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每
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
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
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
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
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
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
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
三日内,由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十八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中介机构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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