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远股份: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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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应
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对任职资格的要求。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
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连任,但是独立董事委员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委员为独立董事的不再具备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
补选委员。
  第七条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
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战略投资小组成员无需为战略委员会成员,其成员由
战略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战略、市场战
略、科研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
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对外担保、抵押、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前款所述事
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具体程序为: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公司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战略投资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
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公司对外签订协议、合同,拟定
章程(包括草案)
       ,开展洽谈活动,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战
略委员会工作组;
  (四) 由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
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同时将讨论
结果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求召开会议。会
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邮寄、电话
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
于执行前述通知期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主任委员或二名以上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
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
和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内容及相关资料;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电话通知的,应至少包含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并应做
好书面记录,于开会前 3 日将相关会议文件、资料发送各委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
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战略
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
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采用电子通
讯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如采用电子通讯的方式召开,
则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
内容。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有关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中
介机构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
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
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
满三日内,由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通知各委员。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利华益维远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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