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新材: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3-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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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
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未达到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或
其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审批。
  公司经理层行使董事会授权的上述交易事项等交易时,应向董事长报告。董
  事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董事会予以审议。
 第十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提
供财务资助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提供财务资
助。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
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提供财
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决策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
于 3 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草案,并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其职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
  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专
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主持董事会办公室工作,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
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
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然
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监
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
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
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文档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
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
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有权提议召开股
东大会的人士可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监事应该出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四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
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与会代表解释
有关情况。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董事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
表意见。
  第四十四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
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
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1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事
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票”。
 第四十六条 采取传真方式进行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
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
真的表决票无效。
 第四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四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
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
时验票。
 第五十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
成相关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方可通过。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
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
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
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
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
议。
 第五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
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
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
  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
  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
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字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
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
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九章        决议执行
 第五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章       董事会报告和总经理工作报告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每一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拟就董事会工作报告,
由董事长提请公司董事会定期会议讨论通过,由董事长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报
告。
 第六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报告每年编报两次,总经理工作报告由总经理组织有
关人员拟定后,提交董事会定期会议审议。
           第十一章         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
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相关人员予以纠正,相关
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相关人员予
以纠正。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
                     “以内”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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