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致: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出具法律意见。
发行人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
关授权有效期进行延长,现本所就本次延长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议程序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根据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
行有关具体事宜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即
二、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审议程序
鉴于前述决议及相关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尚未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
的顺利推进,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公司拟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相关授
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批复有效期
届满日(即 2025 年 2 月 1 日)。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
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除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其他事项内容、其他授权事项内容保持不变。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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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宜有效期延长至 2025 年 2 月 1 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
他内容不变;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
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式一式叁份,无副本。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许郭晋 阎登洪
王 鹤
陈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