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智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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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
      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4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6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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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
第9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大会计差错更正;
第10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
       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
        实施情况;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
       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2-
       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11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12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所有股东及公司的整体利
       益。
第13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14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的义务。年度
       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5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16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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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7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全体委
       员,如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1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19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
       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20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21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22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23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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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25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26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其回避;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过决议的,审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
        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
        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27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8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9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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