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2条 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3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赋予的各种权利,维护公司、股东及
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4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一名和公司职工代表两名。监
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
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5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2) 检查公司财务;
(3)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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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 依照《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8)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6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7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
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
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 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经理层提供有关
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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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会计师、审计师、律师
事务所提出专业意见;
(8)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8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
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监事的姓名;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9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书面会
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
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10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 事由及议题;
(3) 发出通知的日期;
(4)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5)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6)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7)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8)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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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11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监事会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
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
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
议的监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
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12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
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
第13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
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14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15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
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
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16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17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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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 会议出席情况;
(5)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6)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7)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19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
容。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20条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21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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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
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22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
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
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23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24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25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26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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