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3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系人。公司应
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4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
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5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任职能力证
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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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种情形;
情形。
第6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应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
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7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8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
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
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
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董事会
秘书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第9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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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10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11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12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13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14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第15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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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份买卖相关规定;
第17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
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18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19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作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20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21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22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第23条 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及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下发的问询函件,董事会秘
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并及时提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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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离任、空缺
第24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25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失;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26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
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
项。
第27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28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第29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
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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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30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31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
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32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深圳证券交
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33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34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35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36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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