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山: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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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或“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
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
准则”)和《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
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及在外部聘请的与公
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有关专业
人士担任。
  第四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担任监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七)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
事;
  (八)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
  (九) 适用的境内外法律、行政法规及/或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
所的其他规定。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监事按《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
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监事除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权
利:
  (一)监事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董事、各部门及有关人员
提供必要协助及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干预、阻挠。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六)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时,可对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咨
询、了解,发表独立意见;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
地履行职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有关监事出席会议的规定;
  (四)维护和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
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违规泄露公司的秘密;
  (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了解作为监事的权利、义务的责任,
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掌握作为监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六)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
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
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
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效。该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若辞职的是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则应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由股东大会选举更换;若辞职的是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则应尽快
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由公司职工民主
选举更换。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
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
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
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
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
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十六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
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监事会有权调查公司的财产状况,查核
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审查经注册
会计师验证的或者经董事长、总经理签署的财务报告,验证其财务报
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事务
进行监督,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监督、评价公司经营
和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
权就此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所发生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累计须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股份以上的股东
提出时;
 (四)适用于境内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签署监事会有关文件;
  (五)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六) 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七) 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召集人代
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有关监事会的事务性工作由
公司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通过公司办公室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
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现场、通讯方式召开:
   (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且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二)召开定期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
书面、邮件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临时会议可以于会议召开前
会议期限、事由或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三)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
职责,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四)监事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依据下述事项确定:
   (一)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五)监事会的有关规章和文件。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的
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
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审议、
逐项表决的方式。
  (三)监事会会议讨论议题时,各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
确,简明扼要。
  (四)监事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位监
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监事会通过决议,须经出
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临时会议或以通讯
方式召开的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五)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
上签名。监事会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六)监事会决议内容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通过后,由全体到会
的监事签字。
  (七)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监事会
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
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
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
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
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
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
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作为本公司章程的附件,与本公司章程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本规则的修改,由监事会提出修改议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
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监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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