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股份: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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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有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
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提名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集委员会临时会
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天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
传真、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秘办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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