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航光电
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510188504(黄凯)、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凯、杨萌(中信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申希强、王洪亮(中航证 联系电话:13911207805(申希强)、
券) 15005607448(王洪亮)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 1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项 目 工作内容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10 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不适用
见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12 月 27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则要求,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
管理、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等相关要
项 目 工作内容
求进行培训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不适用 不适用
执行
不适用 不适用
变动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不适用 不适用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不适用 不适用
的情况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不适用 不适用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是 不适用
承诺
是 不适用
中所作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变更及其理由
国证监会和本 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联合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
所对保荐人或 施的事项:
者其保荐的公 1、2023 年 3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中信证券保荐的
司采取监管措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
施的事项及整 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斌、何文江、刘杰采取
改情况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 2021
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
发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中信证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
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
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2023 年 4 月 4 日,中国
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中信证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
认定:中信证券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报告事项 说 明
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保荐机构,在 2017 年至 2018
年 6 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检查不到
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
止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
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中信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
(证监会令第 58 号)第四条、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第四
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
的签字保荐代表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中信证券在收
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中信证
券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
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3、2023 年 4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信证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中信证券在担任陕西嘉禾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过程中,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
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
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
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
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
条的规定。中信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
措施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
追责。中信证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
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执业
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4、2023
年 9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信证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
报告事项 说 明
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焦延延采取监管
谈话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袁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关于
对张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陈婷采取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3 个月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以及 11 月 20 日出具《关
于对陈婷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个月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
措施认定:中信证券在担任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
违规情形:一是重组阶段未对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
和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慎核查;二是持续督导阶段未对上市公司销
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三是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上市
公司所购买资产真实实现的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的 50%;四是内
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格。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证监会令第 127 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六条
管理办法》
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
务顾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重组办
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财务顾问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信证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
政监管措施。并且认定陈婷为不适当人选,3 个月不得从事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相关业务,对焦延延、袁雄采取监管
谈话的监管措施,并对时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部门负责人张
剑给予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信证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就监管函件提出的相关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并建立健全和
严格执行财务顾问业务内部制度、流程和规范。5、2023 年 11
月 17 日,中航证券收到湖北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湖
北证监局关于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郭卫明、孙捷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23]49 号)、
《关于对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2023]41 号),处罚事由主要因中航证券在持续督导期内对超卓
报告事项 说 明
航科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工作未能履行勤勉尽责的责任。针对上
述问题,中航证券及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着手对存在的问题进
行全面核查、强化关键环节管控、立整立改,相关部门强化执业
质量,坚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告的重大事项 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
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
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
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
自上市以来,义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
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
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会秘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重要责任。中信证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
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
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
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
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
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
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
报告事项 说 明
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发表的
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
二条的规定。中信证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
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
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
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
完整。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代表人:
黄 凯 杨 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申希强 王洪亮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