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依科技: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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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邮编:200120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二〇二四年三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4-01-05-01
致: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
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 1388
号 13 栋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5 日 9:15-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
的 36.595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人,代表股份 29,434,7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扣除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的 34.8358%。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48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的 1.759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查验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域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联交易的议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13,076,6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关联股东
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099,21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 30,921,19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 意 : 29,438,99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17,0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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