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晶: 中信证券股份公司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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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合晶”或“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
定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253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6,206,03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2.66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 150,022.88 万元,扣除新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4]第 ZA10079 号)。公司已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662,060,352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
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份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自上海合晶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其上市之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海合晶 A 股股份,也不由上海合晶回购本公司在其上市之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海合晶 A 股股份。若因上海合晶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公司持有的上海合晶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所持上海合晶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
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上海合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上海合晶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公司持有上海合晶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上海
合晶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上海合晶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上海合晶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
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上海合晶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将不减持所持上海合晶的股份。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自上海合晶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其上市之前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海合晶 A 股股份,也不由上海合晶回购本公司在其上市之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海合晶 A 股股份。若因上海合晶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海合晶股票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公司承诺,若本公司所持上海合晶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
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在上海合晶上市后 6 个月内如上海合晶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公司持有上海合晶股票的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上海
合晶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上海合晶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
配股、送股、缩股、股份拆分、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上海合晶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
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上海合晶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将不减持所持上海合晶的股份。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的股票锁定承诺,自发行人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本人在其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
述承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其中转让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调整。
  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
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将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配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缩股、股份拆分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调整。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如本人发生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况,不影响本承诺的
效力,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 14 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22.66 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关于股份锁定
等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
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与公司关系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以上相关股东因该等延长锁定期的股
份所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
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
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 雯        张俊晖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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