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6 证券简称:骏成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8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或“公司”)拟向
向徐锁璋、姚伟芳、徐艺萌、丹阳精易至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称“交
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江苏新通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通达”或“标的公司”)75%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
产重组管理办法》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停牌前 6 个月至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内(以下
简称“自查期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
其相关知情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组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
知情人员的直系亲属是否进行内幕交易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本次交易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具体时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重组停牌前 6 个月(即 2023 年 4 月 10 日)
至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 2024 年 3 月 1 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的范围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
具的自查报告,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一)担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负责人任真
的配偶张超、母亲李秀荣于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张超 2023 年 9 月 22 日 400 股 买入
张超 2023 年 9 月 26 日 400 股 卖出
张超 2023 年 9 月 26 日 400 股 买入
张超 2023 年 9 月 27 日 400 股 卖出
李秀荣 2023 年 9 月 22 日 400 股 买入
李秀荣 2023 年 9 月 27 日 400 股 卖出
“本人于骏成科技 2023 年 10 月 11 日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在本人进行上述股票买
卖行为时,本人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本次交易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 内幕信
息,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上述股票买卖,未从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
内的任何第三方获知骏成科技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骏成科技
的任何内幕信息。
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 判断而
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控制
他人股票账户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情形。除已公开披露信息以外,本人将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如有虚假,本
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骏成科技所有。
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骏成科技的股票。
”
“本人于骏成科技 2023 年 10 月 11 日披露《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首次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在本人进行上述股票买
卖行为时,本人并不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本人从未通过任何非公开渠道知晓本次交易以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 内幕信
息,未利用任何内幕信息进行上述股票买卖,未从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在内的任
何第三方获知骏成科技的任何内幕信息,亦未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骏成科技的任何
内幕信息。
本人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本人 判断而
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控制
他人股票账户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情形。除已公开披露信息以外,本人将严格按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保密义务。如有虚假,本
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全部投资收益上交骏成科技所有。
自本《声明与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本人将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
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骏成科技的股票。
”
“1、本人直系亲属张超、李秀荣于自查期间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系其根据证
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其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属
于其个人投资行为。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第三方泄露任何有关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亦不存在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第三方作出买
卖骏成科技股票指示的情形。
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委托他人或控制他人股票
账户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
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
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骏成科技的股票。
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履行保密义务。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如有虚假,本人将在自查期间内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全
部投资收益上交骏成科技所有。
”
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自查核查范围内的其他自然人及机构在自查期
间内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等
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对相关自
然人的访谈,经充分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认为:
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
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自然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卖骏成科技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
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
范围内的其他内幕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骏成科技股 票的情
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当事人出具的自查报告
以及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当事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本所律师
认为,在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
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 交易的
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本专项
核查意见“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所列情形外,核
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
清单》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
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 期间买
卖股票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