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
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四)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
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
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和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形成书
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
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形成纪要或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纪要或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纪要及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为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以及本制度未尽
事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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