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股份: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证券之星 2024-03-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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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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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
       八、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范
                                发行保荐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瑞电子”
或“公司”)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依据《公司法》
                                 《证
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作为其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保荐人,姚黎和卞建光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为其出具本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姚黎和卞建光承诺:本保荐人和保荐代表
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并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
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工作人员简介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姚黎和卞建光。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姚黎: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曾担任测绘股份 IPO 项目、恒尚
节能 IPO 项目、晶升股份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多伦科技 IPO、精
研科技 IPO、江海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
  卞建光: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董事总经理,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迪
威尔、南京聚隆、龙宇燃油、华昌化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长电科技、
大港股份、鸿达兴业、苏宁环球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参与和组织中国北车、联
络互动等多家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
  本次中瑞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熊浪,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如下:
  熊浪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经理,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了江苏
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等项目。
  其他参与本次中瑞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庄
晨、刘昌霆、许娟。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发行保荐书
研发、制造、销售;锂电池研发、销售;锂电池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
模具加工、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
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
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一)持有公司 0.49%股份的股东南京创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南方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而本次发行上市保荐结构华泰联合证券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 1
号(2021 年 11 月修订)》的规定,保荐人未因与发行人之间的上述关系而需要
按照前述规定联合无关联保荐人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保荐人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
保荐工作的执业独立性,相关事项不会对保荐人、相关中介服务人员的独立、尽
职履行义务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发行人或本次发行若符合保荐人跟投要求的,保荐人将安排依法设立的另类
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本保荐人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以下简
称“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执行。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询价过程并接受
询价的最终结果,因此上述事项对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
在影响。
                                            发行保荐书
  除此之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 2022 年 3 月 1 日-2022 年 3 月 4 日派员到项
目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出具
了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
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
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
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
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
                                          发行保荐书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
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
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
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
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
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
为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安排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审。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
(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 7 名,评审结
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
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
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
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
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
将表决意见发送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指定邮箱。
  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 2/3 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
为 1/3 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内核结果为“暂缓表决”。
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过内核评审,有条件同意的应
注明具体意见。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为通过。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
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
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
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
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落实完毕内核小组意见提出的意见后,华泰联合证券
对推荐文件进行审批并最终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常州
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
讨论、表决,获得通过。
                                 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人及相关人员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
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第 25 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
分的尽职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本发行保荐书相关签字人员承诺,本人已认真阅读本发行保荐书的全部内容,
确认发行保荐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发行保荐书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
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
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同意作为保荐人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申
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
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保荐人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等组织
机构及相关制度,职责分工明确,运行良好,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发行保荐书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保荐人对发行人财务、税务等资料的核查,并参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度和 2023 年 1-6 月,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45,998.43 万
元、64,768.38 万元、76,376.09 万元和 36,167.58 万元,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分别为 6,566.19 万元、13,669.09 万元、18,352.01 万元和 7,565.80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647.45 万元、
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保荐人对审计报告结论的核查,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查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户
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进行网络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及保荐人的核查,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
定。
                                        发行保荐书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
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
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取得了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
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发行人的设
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行
人的前身常州市武进中瑞电子有限公司于 2001 年 5 月 31 日注册登记成立,并于
  经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
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相应单据及合同,核查发行人的会
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沟通,保荐人认为,发行
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访谈,并核查发行人
                                发行保荐书
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
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三)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核查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专利、商标的权属情况、各机构的人员设置
以及实际经营情况;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进
行了核查;同时对发行人关联交易程序的合规性、定价的公允性、发生的合理性
等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核心
技术人员应当稳定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公司章程、历次转让、增资协议等文件,并
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董监高选聘、变
动情况及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采购、
销售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的业务经营情况。
                               发行保荐书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
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
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专利、商标等资产权属及使用情况,对发行人主
要核心技术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的研发及核心技术取得情况;核查发行人
的征信报告并对主要银行进行函证;结合网络查询以及对发行人管理人员的访谈,
核查是否存在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
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四)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经查阅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查阅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权利证书等,实地查看发行人生产
经营场所,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监管部
                                         发行保荐书
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查询发行人、董监高所在地法院,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
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等公开网站,核查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查阅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准;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11,049.6030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
不低于 3,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数量 3,683.2010 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发行保荐书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
  (二)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
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人查阅了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13,276.72 万元和 17,034.74
万元,最近两年累计为 30,311.45 万元。符合上市条件中的“(一)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
合上述规定。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上市条件。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
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一)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取得并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明细账,对大额往来款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
对报告期末账龄较长款项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分析;对发行人报告期主要供应
商、客户进行走访,核查交易的真实性以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取得并
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流水,核查大额资金流入的来源、流出的去向、
原因;对发行人采购流程和原材料采购价格公允性进行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大额的资金收付均由真实的采购或销售交易,
                                 发行保荐书
以及投资活动或融资活动产生,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
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
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对照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条件,核查报告期是否保持一致,期末确认的
收入是否满足确认条件;通过对报告期各季度的收入确认金额进行对比分析,核
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期末集中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情况;核查报告期主要客户的合同、
对账单等资料,检查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情况;核查资产负债表日后
是否存在销售集中退回的情况;结合期后应收账款回款的检查,以及期后大额资
金检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虚假销售的情况;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信用
政策有无变化,核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
增加的情况;结合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实地走访,了解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公
司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往来,判断是否存在公司与客户或供
应商串通确认虚假收入、成本的可能性;通过对审计报告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核
查发行人应收账款占收入的比重、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的变动是
否异常。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实、准确,信用
政策符合行业惯例,且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
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
况。
     (三)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
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查阅发行人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见;检查
发行人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核查有无关联方或其他利
益相关方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情况;抽查发行人
成本、费用明细账,并通过调阅相关银行凭证等方式核查有无关联方或其他利益
                                 发行保荐书
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况;对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进行分
析,对毛利率和期间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进行比较分析,对发行人毛利
率、期间费用率进行纵向、横向比较;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单位生产成本及成本结
构、员工薪酬的变动进行分析;获取并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财务人员报告期内的个人银行资金流水。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异常变动,
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
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四)保荐人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
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检查报告期确认收入的新增主要客户情况,确认新增主要客户与发行
人的关系;检查销售收入大幅增长的客户情况,确认其与发行人的关系;取得保
荐人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
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名单等,并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客户名称进行对比,核查是
否存在重合的情形;分析发行人报告期收入、利润等指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保荐人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
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不存在申报期内最后一
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
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五)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
本,虚构利润。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记账凭证、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单
据,并结合对主要供应商的走访、函证核查,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
采购价格变化情况,与市场价格对比分析;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成本进行料工费
分拆分析,确认成本变动的合理性;取得并检查发行人货币资金流水及银行对账
                                 发行保荐书
单,确认其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分析资金往来的交易实质,判断是否属
于为发行人支付货款;结合盘点记录,核对是否账实相符,是否存在未入账的存
货等。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支付的采购金额公允合理,不存在利
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
情况。
     (六)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
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
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核查发行人客户明细表,走访主要客户等,发行人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
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
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七)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
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核查并分析了发行人报告期末存货余额变动的原因,取得了存货构成
明细、成本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在建工程构成明细等,分析相关数据变动
的合理性;抽查发行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项目大额原始入账凭证,并核对固定
资产验收时间与确认该项固定资产及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核对竣工决算金
额与工程账面金额是否一致,并分析其合理性;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
品的毛利率、存货周转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比
较。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报告期内不存在将本
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
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发行保荐书
  (八)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抽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员工
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工资占成本、费用的比例等的波动是否
合理;取得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资料,并与发行人平均工资水平进行对比分析;
核查发行人应付职工薪酬的期后付款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制定了适合现阶段特点的薪酬政策,
工资薪酬总额合理公允,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
情况。
  (九)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
加利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销售费用明细表,并结合行业销售特点、发行人
销售方式等事项,对销售费用进行分析;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管理费用明细表,
抽查部分管理费用凭证,分析管理费用变动的合理性;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财务
费用明细表,取得发行人短期借款合同,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利息支出与借款金额
的匹配情况;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变动原因进行分析,并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不
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
粉饰报表的情况。
  (十)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取得了发行人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发行人期末应收账
款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结合发行人历年发生坏账的数据,核查发行人坏账准备
计提的充分性;取得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类存货明细表及货龄分析
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结合发行人主要原材料、产品价格的相关资料,以及
                                 发行保荐书
在手订单情况,分析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足额充分;对存货进行监盘,获取
存货盘点底稿,检查是否存在毁损的存货等;实地察看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状态,
分析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
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十一)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
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了解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的会计政策,查阅报告期各期在建工程清
单,分析在建工程余额变动的合理性;对于报告期各期末的在建工程,实地察看
在建工程建设状况,取得工程合同等资料,了解预算金额、工程进度,并核查账
面余额与工程进度的匹配性;了解发行人在建工程的转固时间,分析是否存在延
迟转固情形;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核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与结转固定资产
时间是否一致。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十二)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
况。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人通过访谈、函证等方式,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的真实
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通过分析财务报表各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与发行人主
要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与发行人会计师沟通,确认发行人财务数据真实性及披露
的完整性。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
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项。
     七、关于本次发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发行保荐书
  八、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预计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并制定
了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承诺。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
补措施相关事项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获取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书面承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具备
合理性,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的相关承诺事
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
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文件
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及要求。
  九、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保荐人及发行人
在本次发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人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人不存在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情况。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分
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发行保荐书
商;
审计机构以及验资机构;
机构;
究服务;
务。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
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人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发行中,保荐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
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需聘请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募投可研咨询机构和翻译机构外,不存在其
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
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十、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状况较为稳定,未发生重大变
化。保荐人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产品销售和主要原材料采购、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构成、主要核心人员、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
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发行保荐书
   十一、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锂电池精密安全结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
锂电池组合盖帽。经过多年研发和制造经验积累,公司持续保持自主创新能力,
不断提高产品研发及结构设计能力,以最大程度确保公司产品的功能参数、技术
指标能够满足客户差异化、定制化的应用需求。锂电新能源行业快速发展,新能
源汽车、电动工具、消费电子、储能等终端市场对锂电池的性能要求日益提高,
锂电池新技术不断涌现,客户对电池安全结构件的要求也将相应提升,如果公司
的产品研发和创新方向无法满足下游客户的应用需求,公司将面临创新成果转化
未达到预期、研发创新投入未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创新能力、市
场竞争力、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技术和研发水平是精密安全结构件行业发展的关键,公司的竞争力主要体现
在新技术、新产品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以及生产工艺的先进性和稳定性。公司
重视对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技术素养高、人员稳定的研发团队是保证公司各
项研发工作有效组织和成功推进的必要条件。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
以及新技术、新业态的出现,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培养或稳定研发人员,或未能及
时引进技术人才,可能会面临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公司的核心技术系公司长期自主研发积累形成,主要包括产品结构设计、生
产工艺技术等,核心技术是公司开拓市场、维护客户关系、控制生产成本的关键,
如果未来公司的技术研发成果发生泄密,将对公司的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聚焦圆柱锂电池行业优质客户,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
额占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75.62%、78.97%、85.26%和 88.51%,
占比较高。公司主要客户系国内外具有较强实力的圆柱锂电池企业,如果未来相
关客户的经营状况或市场竞争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未来公司的竞争优势
未能持续,导致主要客户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量减少。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满足
                                            发行保荐书
LG 新能源等主要客户的产品创新、质量稳定等需求,导致公司对主要客户的供
应份额下降,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来自 LG 新能源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报告期各期占公司营
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38.04%、47.50%、62.87%和 70.37%,公司对 LG 新能源的销
售收入占比超过 50%。LG 新能源系国际锂电池龙头企业,公司的锂电池组合盖
帽产品通过配套 LG 新能源的圆柱锂电池,最终主要应用于特斯拉新能源汽车,
随着特斯拉新能源汽车在全球范围内的畅销,公司对 LG 新能源的销售金额亦逐
年上升。若特斯拉减少对 LG 新能源的锂电池需求,或者 LG 新能源减少对公司
锂电池安全结构件产品的需求,将导致公司的营业收入下降。对于成熟产品,LG
新能源会与公司协商调整采购价格,如果 LG 新能源对公司产品采购量的增加不
能覆盖价格下降的不利影响,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以动力型锂电池组合盖帽为主,销售收入占各期主营业
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3.00%、96.32%、96.05%和 96.02%,销售收入占比较高,
公司产品作为动力锂电池安全结构件,终端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动工具、
电动两轮车、储能等市场。公司的核心技术主要体现为圆柱锂电池安全结构件的
研发、设计和制造等环节,动力型组合盖帽产品应用于圆柱锂电池,技术路线和
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目前,圆柱锂电池的整体装机量与市场占比最高的方形锂电
池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如果未来新能源汽车动力锂电池的技术路线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公司未能及时完成新产品的研发和市场布局,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
  (1)产品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2.28%、34.20%、35.78%和 34.83%,
毛利率的增长主要是由于公司技术附加值较高的 21#动力型锂电池组合盖帽销售
占比逐渐上升所致。随着动力锂电池市场规模的迅速增长,在新能源汽车、电动
两轮车、电动工具等应用领域普及率的提升,成熟的锂电池产品承受降低成本的
                                              发行保荐书
压力,并向上游锂电池结构件供应商传导,致使公司成熟型号的锂电池组合盖帽
销售单价相应下调。若未来市场竞争加剧使得公司产品售价发生不利变化,或者
主要原材料价格上升导致公司产品成本增长,或者部分产品因生产工艺复杂、生
产设备未及时改进导致成本较高,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公司对不同客户
的销售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未来若客户结构发生变动,毛利率较低的客户收入
占比上升将导致公司整体毛利率下降。
   (2)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0,752.31 万元、16,724.33 万
元、
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有关,符合锂电池产业链回款周期较长的特点。如果未来公司
主要应收账款客户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
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存货跌价的风险
   公司存货主要分为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和周转材料,报告
期各期末,公司存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4,544.50 万元、7,581.29 万元、9,663.92
万元和 11,047.13 万元,占各年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3.93%、16.74%、21.22%
和 22.91%。公司主要实行“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为保证产品交付的及时性,
也会根据预计的客户需求进行备货。如果公司产量预计出现偏差,导致原材料、
产成品的备货数量超过客户的实际需求,或存货因管理不善发生毁损,亦或下游
产品市场价格发生下跌,均可能产生存货跌价或滞销的风险,进而对公司未来的
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 15%。税收优
惠期满后,如果公司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或者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发生变化,致使公司不能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公司存在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变化导致利润水平降低的风险。
                                      发行保荐书
  锂电池组合盖帽作为精密安全结构件,关系到电池的安全使用,起到电池封
闭、提供安全阀门、正极导电的作用,对产品精度、安全性、一致性、稳定性要
求较高。由于产品质量控制涉及环节多,管理难度大,产品的生产过程不能完全
排除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且易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或无法事先预见因素
影响,存在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用不当及其他人为原因等导致的产品质量和安
全生产问题并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受益于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推动,2009 年以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
业整体发展较快,带动锂电池产业及上游产业链同步快速发展。随着国家新能源
汽车补贴的逐渐退坡,新能源汽车市场由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根据四部委
联合印发的《关于 2022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2022 年
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终止。补贴政策的终止短期内对
终端市场的销售、产业链生态的重塑可能会产生影响,进而对锂电池产业链企业
的产品销售和经营业绩造成影响。
  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仍处于初期阶段,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在汽车行业总体
占比相对较低,购买成本、续航能力、充电时间、配套充电设施等因素可能对新
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形成一定制约。未来期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可能面临产
品性能未达用户需求、配套充电及储能设备难以普及、成本压力引致销售价格过
高等情形,将导致新能源汽车的市场需求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影响公司下游锂电
池客户的销售规模,从而导致公司营业收入下降、坏账准备增加,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所处的锂电池产业链近年来技术更新迭代较快,下游锂电池的产品规格、
型号品类较多,终端新能源汽车行业属于新兴产业,处于持续的技术革新及优化
阶段。锂电池安全结构件产品具有品质要求高、产品种类多、不同型号单独研发
                                           发行保荐书
的特点,公司需建立高效的产品研发体系,根据客户需求持续进行个性化的产品
开发。公司产品应用的圆柱电池国内市场装机量小于方形电池,若未来圆柱电池
在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装机量持续下降,或者公司不能紧跟行业发展趋势,无法持
续提升研发实力及时高效满足客户需求,则可能面临产品不被客户接受、技术被
市场淘汰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原材料由制成锂电池组合盖帽产品所需的铝材、塑料粒子、钢带
等构成,原材料主要为金属及化工产品,采购价格变动主要与大宗商品的价格波
动相关。宏观经济形势、市场供需格局的变化,以及突发性事件等因素可能会导
致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上升,进而导致公司产品的生产成本增加,对公司毛利率
水平产生一定影响,虽然公司通过生产工艺优化,以提高生产良品率,从而降低
原材料价格上升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如果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或生产工艺
改良效果不明显,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盈利能力下降。
  (三)其他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1,049.60 万股,杨学新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直接持有公司 7,387.5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66.86%,通过持股平台瑞进投资、
瑞中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284.05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2.57%,合计持有公司 7,671.55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 69.43%。本次发行后,杨学新先生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
权的比例将降至 52.07%,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得到
有效的贯彻执行,或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控股地位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将
对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的锂电池组合盖帽产品终端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电动两轮车、电动
工具、智能家居等领域,随着终端新能源行业的蓬勃发展,动力锂电池产业迅速
崛起,带动上游精密安全结构件市场规模的快速提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
成投产后,公司的资产、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将日趋复
杂,从而对公司的管理能力、人才资源、组织架构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加了公
                                        发行保荐书
司管理和运营难度。若公司相应的人员、管理等配套制度无法同步跟进,将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制约公司发展,公司存在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的扩产,项目建设完成并启用
后,将显著推动公司产能、业务规模和客户服务能力的扩大和提升,为未来的持
续增长奠定技术工艺和研发基础。若未来市场需求或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发生重大
变动、行业竞争加剧等情况发生,则可能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按计划顺利
实施或未达到预期收益。本次募投项目中,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生产的圆
柱锂电池钢壳拟采用预镀镍钢材,公司主要通过进口采购该原材料,若未来因国
际经济、政治形势变化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采购获得,且无国产替代品,可能
对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产生不利影响。
  (2)固定资产新增折旧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预计新增固定资产 73,924.47 万元,全
部建成后预计每年折旧费为 6,309.56 万元。由于建设进度、设备调试、市场开发
等因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稳定生产及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市
场出现变化,可能将导致募投项目的预期收益难以实现。因此,公司将面临固定
资产新增折旧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
  (3)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加。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建设需要一定时间,且预期产生的效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发行完成
后,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短期内可能出现下降,公司存在即期
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及预期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动力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已取得募投用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目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
                                         发行保荐书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先行以自有/自筹资金进行投入。
上述项目系公司依据自身发展战略,综合考虑自身行业地位、经营模式及管理能
力等因素所确定的投资项目,但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各种原
因导致建设不及预期,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二、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公司系国内领先的圆柱锂电池精密安全结构件研发、制造及销售商,主要产
品包括动力型、容量型锂电池组合盖帽系列产品。公司凭借在圆柱锂电池领域十
几年不懈地努力和积累,具备突出的技术研发实力,已形成较大的生产和销售规
模,并占据了领先市场地位。
  公司掌握锂电池精密安全结构件的核心技术,在圆柱锂电池组合盖帽领域具
备结构件设计、模具开发、生产加工制造、产品组装与检验等全流程技术,在产
品开发设计、生产工艺、检测及质量控制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公司根据客户需
求对产品进行整体创新设计,产品性能、一致性及稳定性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拥有授权专利 69 项,其中,发明专利 7 项,实用
新型专利 62 项,在产品及模具研发、设计及制造方面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及工艺。
公司凭借自身细分产品领域较强的竞争优势,已成为下游客户的首选合作方之一。
  公司凭借技术优势,成功与 LG 新能源、比克电池、能元科技、力神电池等
优质圆柱锂电池厂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并通过配套 LG 新能源的 21700 锂
电池,产品在特斯拉新能源汽车上实现规模化应用。公司同时与特斯拉建立了业
务合作关系,向其供应锂电池结构件产品。公司产品终端主要应用于特斯拉
Model 3、Model Y 等新能源汽车,小牛、哈啰、雅迪等品牌电动自行车,戴森
(Dyson)、TTI、博世等品牌电动工具,以及数码 3C 类产品等,具备较强的市
场竞争力和较高的市场美誉度。近年来,国内外新能源汽车市场蓬勃发展,具有
较大的增长潜力,电动两轮车、电动工具等市场亦呈现出增长态势,下游锂电池
行业企业的经营情况逐渐改善,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亦不断提升。公司将进一步
提升产品性能、提高智能制造水平、服务行业优质客户,增强公司在锂电池安全
结构件领域的市场竞争力。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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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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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熊浪
保荐代表人:
               姚黎               卞建光
内核负责人:
               邵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保荐人总经理:
               马骁
保荐人董事长、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保荐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保荐书
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姚黎和卞建光担任
本公司推荐的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
专业能力。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
              姚 黎             卞建光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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