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联合保荐机构”)
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联合保荐机构”)作为中航(成都)
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无人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
创板上市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
督导》等相关法规规定,于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2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
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刘先丰。
中航证券:孙捷。
(二)现场检查时间
(三)现场检查手段
报告及重大资金往来凭证等底稿文件;
大合同、凭证等资料;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询了中无人机2023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
会的会议文件,并取得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同时,项目组取得了公司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及登记文件、
内部机构设置及变更文件、内部审计制度及工作记录、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文
件,并进行了核查及相应访谈。
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无人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已
经建立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
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
合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与风控管理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其对上市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与事实相符,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能够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取得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查阅了公司2023年度对外公开
披露文件、内幕知情人登记文件,并对公告文件内容及对应的文件资料等进行了
核查,重点对其中涉及到三会文件、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和了解,并对其
中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无人机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主要管理层人员名
单、机构设置和运行文件、银行账户,其中重点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无人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公司依
赖控股股东或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重大情况。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取得了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使用清单、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
账单及重大资金来往的相关银行凭证、合同文件,现场打印了募集资金账户银行
流水,并查阅了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对外披露文件,对公司财务人员等进行访谈,
对募集资金专户的大额资金使用项目和银行流水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无人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
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文件,抽查了相关合同,了解了公司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
情况,取得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的说明。
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
资情况。
(六)经营情况
核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向公司管理人员访谈了解了公司经营情况,查看了公司定期报
告等有关经营情况的内容,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
基于行业公开材料分析了公司所在行业发展情况以及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情况。
核查意见:
中无人机目前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重要经营场所正常运转;公司主营
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本身经营情况良好,保持
了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确保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建议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
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中无人机存在根据《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联合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中无人机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
排保荐机构与中无人机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的相关访谈以及实地调研,为保
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中无人机在公司治理和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
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
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元德江 刘先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
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 捷 申希强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