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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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24-021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13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号院1号楼公
司第二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明俊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
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4人,代表股份322,232,19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42,117,1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80,115,04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0人,代表
股份52,451,0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0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股东86人,代表股份19,990,87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1070%。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延长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7,796,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5.5202%;
反对14,43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4.4787%;弃权3,5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015,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72.4785%;反对14,43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
  此议案关联股东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2,928,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2969%;
反对18,315,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7015%;弃权5,2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146,9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64.4029%;反对18,315,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1%。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议案持有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岩土转债”的股东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725,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498%;
反对8,83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417%;弃权671,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944,5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 的81.8755 %; 反对 8,834,800股, 占出 席 会议的 中小 股股 东所 持股份的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806%。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9,771,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1329%;
反对11,789,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6587%;弃权671,7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99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76.2425%;反对11,789,3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280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闵鑫律师、付梦祥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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