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
引 2 号》”)及《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 2 号》中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的,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证券交易所对有关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
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
息。
第七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公司
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该信息是否属于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发生本办法所述的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
及子公司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证券事务管理部门;
(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员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
行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保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上述人员和其他
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
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
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原《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的修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才有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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