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技: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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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以及现行《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
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
本所假设:1、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
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
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
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贵公
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发布的《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
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
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和会议出席登记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召开。
董事长李勇先生主持。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4
年 3 月 6 日下午 15:00 交易收市时登记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贵公
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统计资料、身份证明和相关股东的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
代表贵公司股份 266,732,19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12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代表贵公司
股份 181,008,02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457%。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
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该等法定代表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明、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证券账户卡;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自然人
股东或其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相关材料,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明确了各种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和表决程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进行清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具
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189,324,47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52%;
决权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70,410,19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何祖元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447,663,52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29%;76,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7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70,494,19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联成先生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447,663,523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29%;76,7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71%;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70,494,198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议案(1)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
中广核核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
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广核核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张建伟     律师
                      签字律师:_______________
                               夏晓露     律师
                               _______________
                               冉   研   律师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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