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盛股份: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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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
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可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上
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6个月内仍然有效。
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提请股东大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上市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下列事项应当经战略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决定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
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
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交易事项的权限: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满足下列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我国法律法
规及有关上市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三)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外),达到下述标准之一的,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其他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交易
事项;
  (六)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
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
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公司对于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董事会在设立专门委员会时可制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对各专
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委派下属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
 (八)监控公司员工的招聘和发展,监控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
聘;
 (九)决定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及撤销;
 (十)公司发生的交易同时满足下列标准,且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应当由董事长审批通过,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上市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万元;
产的比例低于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外),满足下列标准,且
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由董事长审批通过,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上
市公司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未超过0.5%的交易;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件等;通知时限
为: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立即作出决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
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
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董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和监事。董
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的表决程序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
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
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
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上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
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到会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
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必要时,董事长或会议主持
人可启用表决程序对是否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议案时,应本
着对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充分表达个人的建议和意见;并对其本人
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保证独立董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
以传真方式或其他书面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并分别说明
每一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如会
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票通过,可合并说明);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八章 董事会有关工作程序
  第四十条 董事会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
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
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
理组织实施。公司决策对外投资的权限和金额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决策程序:
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并在董事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的具
体情况予以审定。一经审批后,在年度信贷额度内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公司财务
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度内的重大资金使用报告,董事长亦可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董事长和总经理在
行使董事会审批资金使用的授权时,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公司应严格遵守
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资金风险。
计划额度内的担保合同。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
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四)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长、总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
免提名,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由董事会、
监事会或专门工作机构根据股东等提名确定。
 (五)重大事项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应对有关事项进行充分研究,以判断其可行性。认为可行的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指派专人或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
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总经理立
即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关于中介机构的聘任:
  董事会负责对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单位及其它中介机构的聘任,聘任程序为:
由董事会指派人员或专门工作机构调查、提出候选单位及聘任条件,提交董事会
审批。有关聘任合同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洽谈,经董事长同意后签订。
  审计机构的聘任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不含本
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报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规则
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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