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盛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

证券之星 2024-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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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
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包括一名
专业会计人士),其他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
材料准备及决议执行等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
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
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
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
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
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
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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