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音电子: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3-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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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信音
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
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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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按需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通讯及其
他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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