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
作。提名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会议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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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会议可不受前
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会议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其他会议表决方式为签署表决。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
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相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因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意见的,应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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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
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