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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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纳思达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
主任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
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任投资评
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事项;
     (五)审议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
净资产值 20%的重大资产收购或处置;
     (六)审议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超过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
净资产值 20%的重大研发支出计划;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公司有关发展战略和投资决策方面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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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或两名
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
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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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战略委员会其他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
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至少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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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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