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 独立董事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
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个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该名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
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等专业资格。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
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
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了解本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
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
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含拟任职上市公司)兼任
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以下简称“提名人”)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须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须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接受提名后,就其是否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
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报送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深交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除遵守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外,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还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
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三)同时在超过五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可能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
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
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是
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及其具体情形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的独立董事时采取累积
投票制度。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如果发生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
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须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若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
缺额后生效。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十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
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
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
事会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
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战略、提名及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
会。审计、提名、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召集人应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
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八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
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二条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
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八条及《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设置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纳思达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