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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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委
托理财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纳思达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证券投资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
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其
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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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
量力而行,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
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六)上市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证券投资后的
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若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交
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公司若尚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
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公
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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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
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总经理关于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事项的决
定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值百分之一以内(含净资
产值百分之一),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
外。对于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的项
目,应由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长关于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事项的决
定权限为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值百分之五以内(含净资
产值百分之五),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
外。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5%-20%的项
目,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
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就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事项相当于公司最近一期(按合并
会计报表计算)净资产值 20%以内(含净资产值百分之二十)的决策权限,但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对于证券投资/委
托理财等事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
  (四)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
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
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
券投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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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
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委托理财额度;
  (六)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
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当以各类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发
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若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事
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第三章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管理的控制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控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的审
计与监督,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
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出具审查意见并向审计委员会会报
告。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
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事前审议,对证券投
资项目的风险、履行的程序、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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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项目投资负责人等提出。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或财务部根据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
政策文件规定,组织考察和调研,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形成
研究报告和实施计划,并形成初步的项目建议书,提交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 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
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股东大会权限审议范围内
的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由项目具体实施人提出
用款申请,经财务总监等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总经理审签,由财务部负责人
审核后拨出款项到相应的专门账户。
        第五章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
具体负责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项目的运作和处置,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或财务部作为责任部门负责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项
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以及事后档案管理等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责任部门负责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项目资金的
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项目的审计与监
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章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在做出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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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保荐人意见(如适用);
  (三)公司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相关内控制度;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情况;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
源等;
  (二)投资的审议程序,说明本次投资需要履行的程序,涉及关联投资的,
是否需要履行或已履行了关联交易表决程序以及相关的表决情况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评估本次投资的风险,
说明公司关于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人员配备、账户及资金管理制度、决策程序、
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说明本次投资对公司可能带来的影响,公司拟采
用的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五)中介机构意见(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
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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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中,“以上”、“高于”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在今后实施过程中,若因监管部门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办法、备忘录等而出
现本制度与其不一致情形,以法律法规或办法、备忘录为准。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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