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靠智电: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3-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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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安靠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规范审计委员会的运作。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委员中的职
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
  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可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行其职权;
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独立董事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
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公司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
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
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
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通过传真、电
子邮件、电话、即时通讯工具(如微信等)、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
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
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
                             《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题;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
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总经
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审
计委员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权
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在审计委员会休会期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
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
告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注:是否需要)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修改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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