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明确独立董事职责,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
露工作中的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要求以
及《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交设计咨
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相关工作的审核中, 独立
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公司经营管理层
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报告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
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上述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
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的文件上签字。同时,公司应适时安排
每位独立董事对重大问题或有必要的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在负责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财务负责
人负责组织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
关材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进场
前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
当有书面记录和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
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
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
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
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
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
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意见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
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审核相关持续关联交易。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由公司根据上
市地上市规则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
息 保密情况,严防泄漏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经
营管理层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
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