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1234 股票简称:泰慕士 公告编号:2024-008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泰慕士针
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7,63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7,6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6,666,700 股的
为 3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6,666,700 股的 0.0357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股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8,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6,666,700 股的
二、提审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77,6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24 %;反对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4.5144 %;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5.48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77,6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24 %;反对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6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4.5144 %;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5.48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 %
表决情况:同意 77,6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24 %;反对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84.5144 %;反对 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5.485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 %
表决情况:同意 77,62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6 %;反对 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0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58.5302 %;反对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41.46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77,62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96 %;反对 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04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58.5302 %;反对 1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41.469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张凤、刘桢一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