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无锡芯朋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芯朋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特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款,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
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进公司长远、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时龙兴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义东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邬成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