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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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
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正常业务的开展
对外提供的担保除外(如公司为银行向商品房承购人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提
供的保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
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
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4)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
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
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计划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
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计划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2)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3)债权人的名称;
  (4)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5)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6)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计划财务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在对被
担保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
查意见。申请报告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总裁审批。公司总
裁审批同意后,转发董事会办公室,由其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同意,出
具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并公告。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总额。
  第十一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
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
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及财务总监签
署意见,并经公司总裁同意后,转发董事会办公室,由其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批同意并公告(如有必要)。
  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含三分之二)同意。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
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
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2)产权不明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3)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4)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5)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如公司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可以不受本条第(6)项要求的限制。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计划财务部核定。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所担保的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或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董事会应先行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议案交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或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会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或公司为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董事会应先行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议
案交由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节 订立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
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所有担保合同
需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
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订立担保格式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
项义务性条款。对于强制性条款可能造成公司无法预料的风险时,应由被担保人
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以保证合同为例):
  (1)债权人、债务人;
  (2)被保证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3)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4)保证的方式;
  (5)保证担保的范围;
  (6)保证期间;
  (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和质押合同亦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三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计划财务部会同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
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如有法定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反担保审批及
登记手续前的担保风险。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
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第三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一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管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及公司计划财务部或子公司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决策和职
能管理部门。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计划财务部及子公司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
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如为保证担保的)和诉讼
时效的起止时间。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经办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
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
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
况,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告、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
时报告公司计划财务部,并由公司计划财务部及时向公司总裁及董事会报告,并
知会董事会办公室,以便及时披露信息。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经办责任人发现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
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计划财务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或子公司应根据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告债权人终
止保证合同,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
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管理
  第二十九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
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为债务人
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
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有关责
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十三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未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的,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
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四章 担保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担保
信息的披露工作按照《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有关公司担保披露信息的保密、
保存、管理、登记工作。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保
证,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职能管理部门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
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职能管理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
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
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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