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4-016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27,430 股调整为 317,803
股;
?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8.21 元/股调整为 10.74 元/股。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于<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制定<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黄建康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
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公
司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于<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制定<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实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
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9 年 12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1 月 8 日止,时限不少于 10
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
了《关于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
《关于<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于调整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向公司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合计 196.5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激励股份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向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合计 63.45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完成。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回购注销了 4.5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
锁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共计解锁 101.816 万股上市流通,本次解锁后,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剩余解锁数量为 152.724 万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事
项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激励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
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
锁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共计解锁 23.592 万股上市流通,本次解锁后,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剩余解锁数量为 35.82 万股,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所对本事
项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回购注销了 2.77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
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
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
锁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9 日,共计解锁 75.192 万股上市流通,本次解锁后,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剩余解锁数量为 75.192 万股,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关于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本次
解锁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29 日,共计解锁 23.121 万股上市流通,本次解锁后,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剩余解锁数量为 23.121 万股,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对本
事项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回购注销了 3.90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本次解
锁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8 日,共计解锁 105.2688 万股上市流通,本次解锁后,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全部解锁并上市,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出具了相应
的法律意见书。
回购注销了 0.378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权益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意见。北京植德律师
事务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及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2 年度拟以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由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授予部分激励股份
登记工作已完成,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 2022 年
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调整如下: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39739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06,452,301.22 元,转
增 164,318,996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577,814,545 股。公司 2022 年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实施完毕。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半年度以方案实施前
的公司总股本 577,814,54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5 元(含税),共
计派发现金红利 317,797,999.75 元。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实施完毕。
根据《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
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权益数量的调整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 尚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权益数量应调整为:
Q=Q0*(1+n)=227,430*(1+0.39739)≈317,803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权益数量以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登记结
果为准)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根据上述公式,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应调整为:
=(18.21-2.43401)÷(1+0.39739)-0.55≈10.74 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公司《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
勤勉尽责。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调整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
排;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
与授权程序,并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因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将
导致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将按照《公司法(2018 修正)》的相关规定履行了
减资公告程序。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公司法(2018 修正)》《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注销登记手续和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而引起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弘元绿能和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及价格调整暨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
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激励权益数量及
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价格调整暨预留授予激励
股份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