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科技: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剩余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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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振华科技”)委托,就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相关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
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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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剩余
股票期权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在办理本次注销剩余股票期权事项
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误解。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及口头或书面声明、阐述、保证、说明
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所提交的副本或
复印件均与原件或正本一致。
   五、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
理性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
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原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注销剩余股票期权事项之目的使
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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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振华科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告编号分别为 2018-65、
于变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
理办法(修订)》《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
订)》。公告编号分别为 2019-84、2019-85、2019-87、2019-88,巨
潮资讯网,披露日期 2019 年 8 月 10 日。
过《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
                          》《2018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公告编号为 2019-103,巨潮资讯网,披露
日期 2019 年 8 月 27 日。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 2019 年 10 月 10 日为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向 3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914.1 万份股票期
权。公司在办理股票期权授予期间,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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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定对象的股票期权进行了扣除,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总人数
由 369 人调整为 368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量由 914.1 万份调整为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 2019 年及 2020 年分配现金股利的情况
对应调整行权价格,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11.82 元/份;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注销
公告编号为 2021-09,巨潮资讯网,披露日期 2021 年 2 月 2 日。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原对标企业中的 2 户对标企业因与本公司业务差异较大,其经营业
绩指标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可比性,将 2 户企业调出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名单,同时补充纳入 3 户与本公司主营业务契合度
较高的同行业企业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公司对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由 17 户调整为 18 户。公告编号为 2021-56,巨
潮资讯网,披露日期 2021 年 6 月 5 日。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对应调整行权价
格,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11.67 元/份;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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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注销 12 名已离职人
员所持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全部 37.8 万份股票期权。公告编号为
于注销部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注销该名离职人
员所持已获授权但尚未行权的 1.2 万份股票期权;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 351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
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332.8 万份。公告编号为 2021-113、
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第 1 期绩效考核未达到行权条件,6 名激励
对象第 1 期行权后离职,3 名激励对象退休,公司注销 24.38 万份股
票期权。公告编号为 2022-045,巨潮资讯网,披露日期 2022 年 4 月
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根据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对应调整行权价格,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为 11.37 元/份;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离职,2 名激
励对象退休,公司董事会注销尚未行权的 10.35 万份股票期权。公告
编号为 2022-079,巨潮资讯网,披露日期 2022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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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 336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
期权数量为 227.955 万份。公告编号为 2022-111,巨潮资讯网,披
露日期 2022 年 12 月 6 日。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对应调整行权价格,调
整后的行权价格为 10.225 元/份;激励对象中有 11 名激励对象离职,
公司董事会注销以上尚未行权的 33.585 万份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发
表了独立意见。公告编号为 2023-080,巨潮资讯网,披露日期 2023
年 11 月 25 日。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 309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
期权数量为 194.325 万份。公告编号为 2024-003,巨潮资讯网,披
露日期 2024 年 1 月 9 日。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批准程序
了《关于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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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剩余股票期权事项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情况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
象第 3 期绩效考核未达到行权条件,1 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管理
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上述期权作废,公司董事会注
销 9.705 万份股票期权。
    具体情况如下:
    合计      97,050
    综上,公司本次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剩余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
                         》的规定,且已
履行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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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振华(集团)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剩余股票期权之法律意
见书》之签字页)
   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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