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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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公司、泰
指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泵业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草案)
《激励计划(草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指
案)》 划(草案)》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期,在达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
可解除限售流通
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任
激励对象 指 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
有效期 指 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
属或回购注销/作废失效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限售期 指
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
解除限售期 指
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
《公司法》 指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
《证券法》 指
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
《管理办法》 指
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上市规则》 指
订)
泰福泵业现行有效的并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
《公司章程》 指
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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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泰福泵业的委托,担任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为泰福泵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
行核查、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
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机制、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
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
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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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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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泰福泵业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31 号)以及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泰
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
根据泰福泵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进行检索、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泰福泵业不存在根据《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816100020466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园区(海天名苑小区往东 800
住所
米)
法定代表人 陈宜文
注册资本 90,800,119 元
成立日期 1993 年 5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自 1993 年 5 月 21 日至长期
一般项目: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电机制造;风
机、风扇制造;风机、风扇销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
械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半
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
配件制造;摩托车零配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
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
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
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
种设备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
经营范围 备制造;电容器及其配套设备销售;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
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
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金属工具制造;
五金产品批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电线、电缆经营;机械零件、
零部件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电线、电缆制造;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温岭市东部新区
龙门大道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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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泰福泵业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深
交所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不存在不得实行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泰福泵业不存在《管理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长江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
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天健会计师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出具了《审计
报告》(天健审〔2023〕4308 号),确认泰福泵业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
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泰福泵业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不存在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泰福泵业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说明书》以及作出的公开承诺、《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公告》《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浙江
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浙江泰福泵业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历次利润分配情况如下:
(1)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泰福泵业当时的总股本 90,8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69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2)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泰福泵业当时的总股本 90,800,05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719999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利润分配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
开承诺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泰福泵业不存在未
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律法规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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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泰福泵业为依法有效存续的深交所上市公司,不存
在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各项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本次股权激励的条件。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
查,《激励计划(草案)》共分十一章,分别为“第一章 释义”、“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第八
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第九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十一章 附则”。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考核管理办法》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泰福泵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包含以下内容:
(一)股权激励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
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涉及
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
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权益的数量、涉及标的股票数量
及占股权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
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
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
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
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者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九)调整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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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涉及估
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
绩的影响;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
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十三)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十四)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除上述内容以外,泰福泵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设立了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已设立
绩效考核指标作为行使权益的条件。绩效考核指标已包括了公司业绩指标和激
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
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提升。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
符合《上市规则》第 8.4.6 条、《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泰福泵业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监事会会议资料、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的《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检
索、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法定程
序:
等文件,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本所律师核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
独立董事滕盼盼、高江伟以及董事吴培祥。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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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能够有效调动核心团队的积
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考
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
行,能够建立股东与公司核心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列入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
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披露
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泰福泵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
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等发表了专业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泰福泵业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管理办
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泰福泵业尚需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为激励对象
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泰福泵业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
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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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激励对象的合法合规性
(一)激励对象范围
根据泰福泵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资料、《激励计划(草案)》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外籍自然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将在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上市公司在指定网站按
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
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泰福泵业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相关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资料、《激励计划(草案)》
《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
象名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根据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
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等检索、核查后确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各项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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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各项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泰福泵业已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
及时披露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考核管理办法》《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等相关必要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泰福泵业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泰福泵业尚需根据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
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泰福泵业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泰福泵业未曾且将来亦不会为激励对象
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泰福泵业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
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
原则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实现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
(二)泰福泵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考核管理办法》等。泰福泵业董事会亦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各项议案,其中三名独立董事滕盼盼、高江伟、顾伟驷均表决同意。
(三)泰福泵业监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各项议案并认
为: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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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实施激励计划能够有效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划规范运行,能够建立股东与公司核心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
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拟订,包含了《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内容,并明确了上市公司及激励对象的
权利义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除必须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获授条件和
解除限售条件外,还必须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
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获得了现阶段所需要的批准,但最终实施仍需经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独立董事还将就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该种程序安排能够使上市公司股东通
过股东大会充分行使表决权,表达自身意愿,保障股东利益的实现。
本所律师认为,泰福泵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泰福泵业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
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吴培祥、周文斌进行了回避。
本所律师认为,泰福泵业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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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泰福泵业符合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内容以及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
已履行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不
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
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进行了回避,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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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柯 琤
负责人:颜华荣 范洪嘉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