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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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
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或
由董事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
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如必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秘书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
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
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及经营部负责人列席
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
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
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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