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期货: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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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
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
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
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
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财务部
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
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
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及调查结果,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
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
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前款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
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
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除发生前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
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
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
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沟通情况等。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标或围标,虚假投标的;
  (四)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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