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
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
董大伦、董竹、海南乾耀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88 名上海汇伦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伦医药”)股东持有的汇伦医药 85.12%的股权(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汇伦医药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
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特此说明如
下:
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
为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审批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资产合法存续的情形。
标的资产转移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
免同业竞争。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