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科科技: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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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领导人员的选任,优
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
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
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
委员(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前三天以电
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形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名委
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
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
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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