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指的“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
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内容按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
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 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公司应负责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的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
益为原则,把握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项目效益的关系。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
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
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
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
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
金。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
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
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
的除外);
(三)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 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仍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出现节余资金,
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
行内部审批程序。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一) 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 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 归还银行借款;
(四)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 进行现金管理;
(六)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募投项目变更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
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者向子公司增资,子公司拟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比照公司使用超
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履行的程序执行。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
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
审核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
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解
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
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
化的原因等。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亦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交易
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
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使用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募集资金
使用过程中,及时将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文件进行归档,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
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内部签批流转单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之前”均含本数,“超过”、
“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本制度的修改亦需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始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