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唐人神”)为规范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下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下称“《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制定了《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或“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应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正式员工:
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或聘用及劳务合同。
第三条 符合标准的参加对象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
持股计划。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向参与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也
不涉及杠杆资金。
第五条 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3,700万元计算,本员工持股计
划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受让的公司股票上限为8,043,47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法律允许的方式购买回购股票,受让价格为4.60元/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
认购公司定增、配股、公开增发或发行可转债获得的股票,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
票,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以及因持有该等股票获得的股票分红和资本公积送转的
股票)。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与锁定期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
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划名下之日起至满12个月、24个月后分二期解锁,最长锁定期为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
的股票比例依次为 50%、50%,具体锁定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第一个锁定期 50%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第二个锁定期 50%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24个月
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出售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须严格遵守市场
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
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
变化,则敏感期进行相应调整,以新规定为准。
制,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届时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
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一持有人
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一步发
展。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办法与收益分配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根据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考核期为
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来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确定持有人个人收益分配比例。个人绩效考核指标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个人绩
效考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依据对应的考评结果确定持有
人个人绩效考核系数,具体如下:
考核分数(S) S≧85 70≤S<85 65≤S<70 60≤S<65 S<60
个人绩效考核系数 100% 90% 80% 60% 0%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收益分配
锁定期满,本次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即可解锁,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对应全
部或部分的标的股票(包括该部分股份因参与送转、配股等事宜而新增的股份),在扣除交
易税费等因本员工持股计划而发生的费用后,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根据确定每
年度整体收益分配比例,并将根据个人考核结果进行现金分配,具体安排如下:
始出资额,以变现资金为限按持有人持有本次持股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原始出资额,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第一步:返还出售的标的股票对应的持有人个人原始出资额。
第二步,若第一步分配完成后仍有剩余,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参与收益
分配的份额进行分配,未参与收益分配的份额所对应的收益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置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将收益择机分配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其他持有人。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
第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
议。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持有人会议选出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执行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事宜。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
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
行承担。
第十二条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会商议参与融资的具体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
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
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授权管理委员会将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理财产品
(仅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
年度整体收益分配比例、确定未参与收益分配的份额所对应的收益处置方式、资金分配
等;
人所持份额的处置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等原因而收回的份额等的分配/再分配方案;
以行使的其他职权,及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或公司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
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2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电子邮件、电子通讯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
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应一票表决权。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
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
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
予统计。
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理办法》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1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十七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
会议。
第七章 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管理本员
工持股计划资产,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由 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
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计划的规
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
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事项,包括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的变动等;
的持股计划份额等对应权益的分配;
股票,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将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理财产品(仅限于保本
型理财产品);
管理委员会指定人员代持;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1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通知方式为:邮件、电话、专人送出、电子通讯等方式,
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以通讯、现场等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五条 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 1/3以上委员,
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日内,召集和主
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一人一票。
第二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
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邮件、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
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
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
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八章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持有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持有人的义务
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且不限于出席权、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三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
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三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结束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基于持有人个人层面绩效对本持股计划持有人进行考核,考核期
为 2024年、2025年。
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具体市场行情择机出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先支付
因本员工持股计划而发生的费用(如有),再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先返还持有人的对应
出售的股票原始出资额,将余下净收益(扣除相关税费、费用后)按照持有人考核结果
所确定的可分配收益分配至持有人,具体出售、分配时间在锁定期结束后,由管理委员
会确定。
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
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进行分配。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持有人因参加本持股计划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持有人应
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
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员工
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三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包括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权益的方式、参
与公司融资等事项。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和延长
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满或提前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
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押、担保或偿还债务。
得擅自转让,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具体分配比例、分配时间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换债券等情况所衍生取得的股份,应遵守相关股份锁定安排。
的股票。
更:
(1)持有人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持有人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的;
(3)持有人因公身故的,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
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4) 持有人出现管理委员会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
消该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本持股计划权益份额收回,收回对价以该持有人
的初始出资与该权益份额被收回日(即管理委员会决议收回该权益之日,下同)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乘以其被收回权益份额所对应股数的孰低者。
(1)持有人辞职;
(2)持有人擅自离职;
(3)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公司或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再与其签署劳动合同的;
(5)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包括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持有人不服从工作安排被解除劳动合同等;持有人因无法胜任工作岗位、
业绩考核不及格、重大失职等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持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持有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或子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
同的;持有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或子公司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或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6)持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职业道德,有受贿索贿、侵占公司财产、
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
响等违法违纪行为,或持有人离职后一定期限内违反与公司之间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
(7)存续期内,持有人非因工身故的;持有人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8)持有人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不再持有该公司的控制权,且持有人仍留
在该公司任职的;
(9)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应取消持有人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况。
若持有人因上述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管理委员
会有权自支付的收回对价中先行扣除。
管理委员会有权对收回的权益份额进行再分配。若有适格的受让员工,可由该适格
的受让员工以收回对价支付给持股计划,再由管理委员会向该被收回权益份额的持有人
支付收回对价、收回其所持尚未归属的份额,并分配给该适格的受让员工;若暂无适格
的受让员工,则该等收回的权益份额转为预留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人员代为持有,
代持人员不享有该等权益份额对应的任何权益;待管理委员会后续确定适格受让员工后,
由代持人员再将预留份额转让给该适格受让员工,该适格受让员工应向代持人员支付收
回对价及合理的资金占用成本(如有)。若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之日,仍未有适
格的受让员工,则管理委员会有权对代持人员所持有的权益份额对应的权益进行再分配。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情况,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
确定。
第三十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时间
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时间由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各期锁定期届满并出
售完毕相应标的股票后予以确定。
第十一章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第四十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
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
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 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四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
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满或提前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
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
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并
清算完毕之日失效。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
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
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
续在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员工聘用
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