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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4】第 0087 号
致: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福建海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
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法律意见书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
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3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长汀街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3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3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34,450,347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6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1,282,677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41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本次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
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
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各项
议案。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85,730,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59,567,77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1%;2,900 股反对;0 股弃权。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非独立董事
与独立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但不得超
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权。具体表决结果
为:
(1)选举曾而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485,728,125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本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565,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选举郑玉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485,728,125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本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565,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选举刘国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485,728,125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本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565,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选举乐君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485,728,125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本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565,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非独立董事
与独立董事分开计算),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但不得超
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权。具体表决结果
为:
法律意见书
(1)选举翁国雄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485,728,125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本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565,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选举齐银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485,728,125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本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565,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选举林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485,728,125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本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565,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投票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但不得超过其拥有监事选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
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权。具体表决结果为:
(1)选举郑小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同意 485,728,125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本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565,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选举高秋金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同意 485,728,125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9%。
本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9,565,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2)份,本所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