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新科技: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说明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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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28      证券简称:锐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8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
                    说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6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
明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有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4 月 8 日至 2022 年 4 月 17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
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五)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5 月 24 日作为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
向王发先生授予 1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 5 人,授
予数量为 48.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7 日。
  (七)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八)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2024 年 3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修订内容
  为了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公司对《天津
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
了调整,并形成了《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修订稿)》及其摘要。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特别提示”修订如下:
  修订前: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修订后: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对“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中“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之“(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修订如下:
  修订前: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修订后: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对“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中“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之“(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修订
如下:
      修订前: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0.98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0.9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修订后: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0.98 元,即满足归属条件
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0.98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和/或从二级市
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的相关内容已同步做
出修订,其他内容不变。
  三、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进行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规定,本次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实行
《202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规定,本次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实行
《202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更好的实施《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股票来源作出修订,其他未修订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执行。修订后的《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确保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因此,监
事会一致同意修订《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修订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修订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
露义务。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修订本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订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修订相关事项之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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