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兰德: 2024-016: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3-0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88058       证券简称:宝兰德         公告编号:2024-016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 股份来源: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兰德”、“本公司”、
“公司”或“上市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
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180.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600.00 万股的 3.21%。首次授予 146.8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600.00 万股的 2.6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
益总数的 81.56%。预留授予权益 33.2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5,600.00 万股的 0.59%,预留部分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8.44%。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2020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并通过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日公司以 40.00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 4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2.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21 年 12 月
类限制性股票。
   由于公司实施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首次授予数量由 32.00 万股调整为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等议案。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日公司以 5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由于公司实施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
   (三)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等议案。2023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并通过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 年 5 月 22 日,公司以 28.43 元/股
的授予价格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3241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
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
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180.00 万股,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600.00 万股的 3.21%。首次授予 146.80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600.00 万股的 2.62%,占本激励
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1.56%。预留授予权益 33.2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5,600.00 万股的 0.59%,预留部分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56.00 万股(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89.60 万股(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
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20.3241 万股,加上本次
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80.00 万股,合计为 345.9241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5,600.00 万股的 6.18%。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
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
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二)激励对象总人数及占比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 85 人,约占公司全部
职工人数 660 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 12.88%。包括: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
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
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
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
                                    性股票数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总数     划公告日股
                                    量(万
                                                比例       本总额比例
                                     股)
一、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共 81 人)              97.0587    53.92%     1.73%
三、预留部分                              33.2000    18.44%     0.59%
                  合计                180.0000   100.00%    3.21%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
制性股票数量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
核查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归属安排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预留部分须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
出。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
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
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3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3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第三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40%
           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归属期限和归
属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
则预留部分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        50%
           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归属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        50%
           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为 22.91 元/股,即满足授予
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2.9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
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
下列价格较高者: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7.63 元的 50%,为每股 18.81 元;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33.59 元的 50%,为每股 16.80
元;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0.72 元的 50%,为每股 20.36
元;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45.81 元的 50%,为每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相同。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
的情形,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对每个考核年度的营业
收入增长率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结果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An≤A               A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
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
则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
考核一次。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对每个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年度业绩目标达成结果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An≤A               A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
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
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且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
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
的归属比例,未能归属的部分权益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
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
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
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评价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60%           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权益按作废失
效处理,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
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
财务指标。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营业
收入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
重要标志,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力提升。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企业级中间件基础软件及智能运维产品研发、推广并提供
专业化运维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
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与自身情况等相关因素后,根据企业不同业务发展
时期,设置了各个归属期的考核指标,且设置区间,本次业绩指标的设定,充分
考虑了各个归属期考核指标的可实现性及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
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
工作。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
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
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公示情况的
说明及核查意见。
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
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部分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
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见。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
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九、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价;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
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4 年 3 月 5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盘价);
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史波动率);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对
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 2024 年 4 月初):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
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
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
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
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责任。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
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
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
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
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的一般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①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②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
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
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按照相关规定,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
废失效。
  (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
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
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
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
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
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分、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
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自离职之日起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
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
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
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等。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
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
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
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
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
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
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
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
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
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
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
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
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
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
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二)《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三)《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
  (四)《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五)《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六)《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宝兰德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宝兰德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