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充分发挥独立
(以下简称“《公司法》”)、
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
成讨论意见。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且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以邮件、邮寄、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
立董事。公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 3 日以邮件、邮寄、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面临被收购情形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条所列独立董事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独立董事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该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料及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说明性记载。在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分别详细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