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环药业: 联环药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3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3-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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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
议召开前 3 日以邮件、邮寄、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但如遇
紧急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七条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非现场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决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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